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法院专递资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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