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李某某与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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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雁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滕某诉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