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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吴彩虹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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