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于建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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