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现在青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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