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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