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被告苗*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王*与被告苗*于2010年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王某某随父亲共同生活,被告苗*在离婚时给的抚养费现早已用完,并多次向被告索要生活费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时,其执意要求抚养婚生子王*,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且已付清。现被告又组成新的家庭,并已生育一女,被告现无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如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王某某的生活、教育,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原告应当是直接抚养或有抚养、教育义务的一方法定监护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苗*,主体失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