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某诉被告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雒*某于2015年3月27日以被告柴某某主动变更了原、被告婚生女儿雒*甲的抚养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雒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雒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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