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与被告王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温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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