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郭某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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