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郭某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