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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1月25日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由被告王*某抚养。离婚后,被告即与原告失去联系、杳无音讯,孩子王*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并未实际抚养孩子。现原告状诉到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0登记结婚,2010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孩王*。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由被告王*某抚养。离婚后,因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杳无音讯,孩子王*一直由原告抚养。

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民政机关的离婚协议、原告户口薄、本院(2014)天秦*二初*号判决书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双方虽协议婚生女王*由被告王*某抚养,但离婚后,由于被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孩子王*实际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并未尽到对孩子王*的抚养、教育义务。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必要抚养费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生女王某由原告马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某某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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