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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有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徐*由双方轮流抚养,但被告拒不按照协议履行;现被告又调往秦安县工作,孩子留给爷爷奶奶照顾,不利于孩子成长,且孩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尤其是2013年7月28日孩子患病,被告态度冷漠,不给孩子治病还阻止原告给孩子治疗。因为孩子处于患病状态,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母亲的悉心照料,为了孩子病情康复和健康成长,请求:1、依法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每月1700元,计算11年,共计抚养费2244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孩子今后治疗费、医疗费,并支付上大学费用(学费、交通费、生活费等)的70%;3、判令被告支付孩子生病后的医疗费4827.32元、交通费6863.5元、购买衣物费用1670元,合计16578.3元;4、在孩子患病期间,限制被告探视。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原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孩子轮流抚养的约定,将孩子带走不让我见,也不让孩子上学。原告提出的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都是借口,我父母对孩子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每天记录孩子成长日记,不存在对孩子健康不利的任何环境。现在孩子患病,原告自做主张,不让我和孩子见面,不和我协商带孩子看病。我不同意改变抚养关系,孩子由我一人抚养,我不要原告的一分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婚生子徐*小学毕业前由双方轮流抚养,其间的生活费自理,其他费用男女双方按六四比例承担,2013年5月双方因孩子生病治疗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孩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孩子患病、治疗情况、孩子成长记录等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详细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利、义务,该条款的实施条件并未发生改变,被告也尽到了抚养义务。现孩子患病,双方应该互相理解支持,共同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亲情环境,维持现状并继续履行离婚约定协议,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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