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甘肃省*民法院(2014)天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李*于每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孩子的抚养费4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给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27日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李*自觉交纳了3200元(2014年12月-2015年7月共8个月)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省*民法院(2014)天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申请时继续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