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0年5月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11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务琐事时常争吵,故原告于2014年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至甘*民法院,甘*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谷*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判令非婚生女李*由被告李*抚养,原告马*一次性支付被告李*孩子抚养费2.2万元。但该判决生效后,原告虽生活困难,却一直抚养孩子至今,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现孩子面临上学,被告不给孩子户口,原告要求将孩子李*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2014年甘*法院作出的判决未给被告解决退还彩礼的事,当时判决书也没人通知领取。被告没有领孩子也是因为没有解决彩礼问题。现在被告要求首先给我返还彩礼3万元,孩子的抚养权不变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务琐事时常争吵,故原告于2014年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至甘*民法院,甘*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谷*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判令非婚生女李*由被告李*抚养,原告马*一次性支付被告李*孩子抚养费2.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李*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而被告认为2014年甘*法院作出的判决未给其解决退还彩礼的事,当时判决书也没人通知领取为由坚决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被告虽然已经不在一起同居生活,但双方对所生女李*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生女李*不管由原、被告哪一方直接抚养,应坚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充分考虑原、被告及孩子的具体情况及当地实际情况。甘*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谷*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判令非婚生女李*由被告李*抚养,原告马*一次性支付被告李*孩子抚养费2.2万元,该判决内容已生效、且有法律效力。且法律文书生效才短短数月,双方当事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现原告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在审理中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支持其诉求的事由发生变化,亦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由其抚养孩子较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