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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