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冬诉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冬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晓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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