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沈**与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苗*抚养关系变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郭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高*与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冬诉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某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