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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