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