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与被告纠纷已经双方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纠纷已经双方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