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和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和平目前住址不详,原告胡*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