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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耿*(以下称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胡x、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是我的父亲,与我的母亲胡x于1999年1月结婚。我出生后因脑缺氧致脑瘫,至今无法自理。被告拒不履行做父亲的责任,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长期同居。现我每天需要吃药治疗,大量的经济支出使我母亲无法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曾经给过原告钱,从我离家出走开始之后原告的母亲去市场跟我要过钱,从2014年11月之后我每月给原告生活费3000元。我和胡x还没有离婚,如果她养不起原告,我可以养。我们在顺义区有一套房子,现在在出租,每月租金2800元,钱是胡x收的。我从家里出来的原因是我跟胡x不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的母亲胡x于1999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3月19日生育原告。原告称被告自2014年10月离家出走后未再向其支付过抚养费,且由于出生后因脑缺氧致脑瘫,需长期服药。被告称其自2014年11月起每月累计给付原告3000元生活费,支付方式为200-500元每次零给的方式。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告称每月吃药需1000元左右,学琴需1200元,无法上学,日常生活均由胡x负责,其和胡x的经济来源为胡x母亲的退休金。被告称原告每月吃药200元左右,现在已经不学琴了。

关于被告的收入,原告称被告有修东西的手艺,每年收入约15万元,夏天忙的时候每月有3万元,并经营一间门面房,被告称门面房现由原告经营,其现在就是赚一些回头客的钱,每月收入4000-5000元。被告称其与胡x在顺义区有一套房产,房屋租金每月2800元由胡x收取,胡x认可2014年9月份之后的房租由其收取,但称已用于偿还债务,被告称不知情。

另,被告要求自行抚养原告,胡x不同意,并称被告曾把原告带丢过。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残疾证、收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有抚育、教育子女的义务,被告与胡x虽因感情问题暂时分开生活,但被告仍需承担原告的生活费用,被告虽称给过原告生活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胡x收取了房租,虽称用于偿还债务,但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根据原告的需要及被告从事行业的一般收入情况,对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生活费予以酌定。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在原告有别于其他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给原告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耿*自二○一四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八月的抚养费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耿*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耿*负担20元(已交纳),由被告耿*负担15元(原告耿*已交纳,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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