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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戚,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赵*是父子关系,2013年11月1日,我的母亲戚与被告赵*经北京*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自2013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我抚养费700元,至我年满18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身为教师,对我的抚养费分文未付。随着物价飞涨,当时约定的700元标准已完全不能满足我的生活费用支出,现我已经上幼儿园,必将发生教育费用,且被告每月收入不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将其收入的20%至30%作为我的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赵*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我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自我的法定代理人戚与被告离婚之日起我实际发生的教育费8170元、医疗费500元的5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医疗费和教育费,不同意单独给付医疗费和教育费,要求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戚与被告赵*婚后于2011年1月5日生育一子赵*,2013年11月1日,被告赵*与戚因感情不和经本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就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原告赵*由被告戚抚养,被告赵*自2013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赵*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至赵*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均认可上述民事调解书。

另查:关于被告赵*的收入情况,被告赵*提供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工资明细证明其月均收入4300元。原告赵*对此不予认可。我院依法调取了被告赵*北*银行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交易记录,证明被告赵*月均收入4300元,对此证据双方均予以认可。

再查:关于原告赵*的花费情况,原告赵*称其现在每月教育费500元,书本费100元,其他费用100元,生活费每月2000元以上,并向我院提供北京小*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自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赵*共缴纳托费、学杂费等教育费共计8170元,提供医疗费收据证明其实际花费医疗费500元。被告赵*对教育费、医疗费证据认可,对原告赵*自述每月花费不予认可。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故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教育费收据、医疗费收据、银行交易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戚与赵*经本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赵*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未就教育费、医疗费另行约定,而抚养费依法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所花费的教育费、医疗费均无大额支出,应认定为包含在被告支付的抚养费范围内;故对于原告赵*主张要求被告赵*承担自戚与被告赵*离婚之日起其实际发生的教育费8170元、医疗费500元的50%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赵*主张被告赵*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赵*自2014年5月开始上幼儿园,其实际花费有所增加,且被告赵*月均收入为4300元。故对于原告赵*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依法酌定为900元,对该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赵*在诉讼过程中强烈要求抚养原告赵*的意愿,本院在此予以赞许。然父母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性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探视等问题,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二〇一五年九月起,被告赵*每月给付原告赵*抚养费人民币九百元,于每月二十日前执行清,至原告赵*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赵*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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