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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起诉称:张与王*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2009年5月17日出生)。2011年2月14日,张与王*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张*抚养,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双方离婚后,王*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未尽任何作父亲的责任。离婚后,原告一直由张*抚养至今。现原告王*已面临上学,各项费用开支大幅增加。被告目前经济收入优越,张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原告抚养费,但被告却拒不支付,为了孩子健康的成长,生活的更好。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如原告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张与被告各承担一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张于2011年2月14日协议离婚,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我给付了抚养费,但现在没有凭证。离婚后,我给了原告2万元左右,只是没有证据证明。再有协议离婚时,约定王1由张自行抚养,不需要我给付抚养费,为此我坚持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另补充一下,若原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愿意起诉被告变更孩子抚养权,由我来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与被告张*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5月17日生育一女王1。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王1由张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2015年5月14日王1诉至本院,以面临上学,各项费用开支大幅增加为由要求王*每月给付其生活费。虽经本院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证明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双方虽通过调解书约定王*由其母自行抚养,但现在王*即将上小学,学习所需各项费用都有所增加,王*作为父亲应当尽抚养义务。王*要求王*每月给付其生活费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的生活数额可根据王*的实际需求并参照当地的生活标准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2自二○一五年八开始每月支付原告王*生活费五百元,每月月底前履行,至王*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至王*年满十八周岁止,王*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教育费正式票据及报销后的医疗费正式票据由被告王2负担二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2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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