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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抚养费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被申请人应当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轻视或忽略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权益的保护。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本案被申请人仅提供一份不真实的手机短信公证,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进行鉴定是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的规定。(二)一审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二审维持适用法律不当。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数额应以必要为限。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案中,两审法院通过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推定王*的亲生父亲,并综合本市生活水平、王的实际收入情况及马现阶段所需必要支出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适当。王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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