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身份证号与田(身份证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0370号张与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银行存款九百二十元。我院另对被执行人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张债权未完全得到受偿。鉴于被执行人田现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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