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3号左*与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左*发现被执行人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左(身份证号与曹(身份证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身份证号与田(身份证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张**与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一与白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抚养费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高2(精神残疾二级与高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