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身份证号与曹**(身份证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43号左*与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左*发现被执行人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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