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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2(精神残疾二级与高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1因与被申请人高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高1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采纳我的合理要求,审理当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况,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2虽已成年,但其患有精神残疾,不能独立生活,高1理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本案中,王*确为高2缴纳了各类保险费用,两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要求高1负担社保费用的一半,并无不妥。两审法院根据高2的实际需求及高1的实际收入水平酌定的抚养费数额适当。高1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高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1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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