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8)怀民初字第02442号王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对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王*未得到受偿。鉴于被执行人王*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王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