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与被告丁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小杨庄村光明大道20号,而且其从2015年7月开始一直在户籍地居住至今。因此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审理,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且其从2015年7月份至今一直在住所地居住,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丁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