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一与执行人邹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7200元,已执行200元,未执行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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