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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u0026times;与被告刘*u0026times;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u0026times;法定代理人吴u0026times;u0026times;,被告刘*u0026times;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之母吴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自原告出生后被告始终未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且发展到不支付抚养费的地步。原告之母吴u0026times;u0026times;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2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的抚养费7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母亲独自抚养孩子而产生的保姆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为被告没有经济能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证据如下:

工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2014年3月份收入是3180元。

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据均不认可。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证据中,该协议实际是否履行、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原告均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证据系被告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可以证实被告当月收入情况,原告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吴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后双方离婚,2012年4月双方复婚。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出生。2014年2月,原告之母吴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分居,原告随其母亲生活。

就抚养费问题,原告曾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2015年5月25日,天津*民法院作出(2015)丽*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u0026times;给付原告刘*u0026times;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共计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另查,被告工作单位为天津*有限公司,2014年3月份工资收入为3160.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不履行该义务时,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为被告之女,2014年2月原告之母与被告分居后,原告一直随其母生活,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至2015年2月15日,此后被告亦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现实状况,本院酌定被告自2015年2月15日开始至2015年5月15日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为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u0026times;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u0026times;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u0026times;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u0026times;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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