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u0026times;与被告王*u0026times;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一u0026ti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一u0026times;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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