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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袁一×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一u0026times;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一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袁*u0026times;的法定代理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袁*u0026times;的法定代理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袁一u0026times;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3日生育原告袁*u0026times;。2014年8月19日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袁一u0026times;分居生活,被告未给付子女抚养费,王u0026times;u0026times;另支付原告医疗费1303.08元。现原告每月需要奶粉六罐及尿片等。原告使用奶粉零售价约45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认可被告自2014年9月始未给付抚养费。法院调取被告单位天津*公司工资发放情况,该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告2015年4月发放4944元。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9日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袁一u0026times;分居生活,被告未给付子女抚养费,王u0026times;u0026times;另支付原告医疗费1303.08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2000元及医疗费。

被告袁一u0026times;辩称,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对于孩子医疗费应该各自承担一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系父母法定义务。现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虽分居生活,但不能免除被告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考虑被告有固定收入,应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因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分居,酌情考虑本次诉讼抚养费给付至2015年6月。关于数额,结合被告收入情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每月抚养费为1200元。对于原告医疗费1303.08元,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应各半负担,被告应担负651.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一u0026times;给付原告袁*u0026times;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之间的子女抚育费12000元及医疗费651.54元;(该款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收取)二、驳回原告袁*u0026times;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袁一u0026times;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袁一u0026times;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育费,故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袁*u0026times;辩称,上诉人没有支付被上诉人抚育费,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另,2015年6月9日上诉人袁一u0026times;与被上诉人袁*u0026times;的法定代理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经法院调解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u0026rdquo;本案被上诉人随其法定代理人生活,上诉人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上诉人称已经给付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育费,但上诉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子女抚育费12000元及医疗费651.54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一u0026times;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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