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甲与被告鲁*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申请执行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熊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