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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的法定代理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窦静、被告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2015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之父高*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父亲高*抚养,被告不负抚养费。原告的父亲是一名司机,由于现在的经济形势不景气,接的活越来越少,收入有限,离婚后也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越来越困难,为了保证原告的上学及正常的生活开支,需要被告承担起对原告的母亲责任。被告常年经营学校的小饭桌等业务,每月均有稳定及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出于对原告父亲的不满,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父亲同意被告不给付原告的抚养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原告父亲的经济形势不好,无法保证原告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辩称,被告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将房子给高*了,现被告租房居住,本身身体不好还出过交通事故,今年五月份开的小饭桌,收入不多没有稳定收入,还要检查身体没有多余的钱给原告。协议离婚时原告的父亲高*说不用给原告抚养费,还有离婚时高*多支取了费用,楼房家用电器都给了高*,被告离婚分割时都是吃亏的。法律规定虽然一人出一半抚养费,但是被告没要房子,房子升值了。据协议离婚不到半年,孩子的现状没有变化。原告虽跟其父亲生活,但是长期在被告家,吃穿花销都是被告花的,被告没有怨言。原告上初中后,被告也愿意承担母亲的责任。原告提出的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过高。被告不同意给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和被告刘*乙原系夫妻,年月日生一子原告刘*甲。2015年4月6日,高*与被告刘*乙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刘*甲由高*抚养,刘*乙不付抚养费,随时可以看望孩子…。现原告在读小学五年级。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被告从2015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不同意给付抚养费,要求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被告刘*乙与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要求被告刘*乙负担孩子抚养费,但并不妨碍原告刘*甲在必要时向被告刘*乙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对原告刘*甲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甲主张的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5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乙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的5日前给付原告刘*甲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刘*甲十八周岁止;2015年10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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