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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甲与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满某甲与被告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满*甲诉称,被告从2006年开始一直到2012年每月给原告抚养费300元,从2012年到2015年6月每月给400元抚养费,与实际开销差距太大,请求法院判令满*乙增加抚养费到1500元,离婚协议是由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满某乙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之母与被告于2006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原告随母生活,由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抚养费用。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400元。原告以被告所给抚养费与实际开销差距大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增加到1500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满某乙作为原告的父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原告,但对原告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抚养费数额,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抚养费用,该约定系二人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二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141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即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为宜。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7月起被告满某乙给付原告满某甲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满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满*乙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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