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张*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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