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谭*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9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满某甲与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甲与霍*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某甲与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聂*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