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