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路某甲与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聂*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甲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甲与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贠*甲与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