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与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甲与侯*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的(2009)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甲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9)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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