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甲与侯*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的(2009)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甲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9)迁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路某甲与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聂*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甲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贠*甲与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