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甲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路某甲与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甲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聂*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