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蔡*、被告黄*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10年10月8日,被告与我母亲蔡*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我随我母亲蔡*生活,由其自行抚育,现因我的生活、学习费用逐年增长,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我的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我的能力有限,我只同意每月负担400元。另外,如果原告的母亲没有能力抚养,我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孩子随我生活,我自行抚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蔡*与被告黄*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9日生育原告黄*甲,2010年10月8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在迁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黄*甲由女方抚养,男方不付抚育费用。现因原告已达上学年龄,其生活、学习费用有所增加,原告即诉于本院,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800元。

另查明,被告黄*乙现在首钢外协工作,月平均工资约为2000元。原告母亲蔡*在迁**江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离婚协议书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被告负担能力等因素,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为宜。综上,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黄*乙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黄*甲抚养费500元至黄*甲独立生活止。2015年10月至12月的抚养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2016年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0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黄*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