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总标的3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