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满某甲与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霍*甲与霍*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甲与田*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