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杨*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该案总标的0.3067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乐执字第111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刘*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霍*甲与霍*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甲与谭*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某甲与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聂*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