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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法定代理人刘*及被告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甲诉称,2005年5月8日,我的母亲刘*与被告我的父亲吴*乙离婚,双方约定我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我抚养费100元。现在我已上学,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不断增加,且物价上涨。我的母亲曾经摔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现在只能打零工,月收入2000元左右,已经再婚,还有一个儿子要抚养。我的父亲家里有车,挣钱的能力比我母亲要强。虽然我父亲的父母治疗疾病,但是他们有退休收入,我父亲不能因此拒不增加对我的抚养费。要求被告吴*乙每月给付我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乙辩称,我再婚后有两个儿子,正在上学。我的父亲患有膀胱癌,母亲患有,两人几次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现在还需要吃药。我的车是借钱买的,债务还没有还清。现在我也是打零工,收入不固定,不是不愿意负担原告吴**更多的抚养费,而是没有经济能力,同意每月最多负担原告200元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8日,原告吴**的母亲刘*与父亲吴某乙离婚,双方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吴某乙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元,每年的5月9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1200元。被告已付清2015年及以前的抚养费。原告现在上学,每年要支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于原告生活学习费用的增加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被告每月给付100元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被告以需给父母治病、经济能力有限为由,仅同意支付原告每月200元的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刘*和吴**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及被告吴**的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5月8日,原告吴**的母亲刘*与被告吴某乙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元,现在情势较当时已经发生变化,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河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8248元,计算得出农村居民人均月消费支出687元,另考虑到原告的教育支出,本院酌定被告吴某乙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6年起,被告吴某乙每月给付原告吴**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5月9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4800元,至原告吴**独立生活止。

二、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吴**负担20元,被告吴**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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