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路某甲与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甲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甲与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