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郭**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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