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骏**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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